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22民初811号
原告:南陵建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振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518456404。
法定代表人:强光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原告南陵建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南陵建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陵建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世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贤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