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民初2178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8日生,水族,贵州省三都县人,住都匀市。
被告:南陵建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振北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518456404。
法定代表人:强光春,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俞某某,男,1979年12月5日生,安徽省芜湖市人,住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与被告南陵建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家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