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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杰成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济民一终字第13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杰成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杰成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杰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1月11日,***与山东杰成公司签订《二级注册建造师聘用合同》,约定:“山东杰成公司聘用***为该公司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机电);一、***同意将二级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注册至山东杰成公司,注册期限为三年,年聘用咨询费为8000元;二、***应向山东杰成公司提供二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原单位的解聘证明,职业资格合格证、最高学历文凭、身份证、一寸两寸彩色照片各四张以及其他注册中需要的材料;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咨询费8000元并报销往返车旅费、山东杰成公司负责安排食宿,待注册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剩余两年的费用;……四、聘用期间经山东杰成公司确认后,***有关的继续教育、注册地业务培训均由山东杰成公司负担。……”合同签订后,***将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及一寸两寸彩色照片各四张交至山东杰成公司,山东杰成公司先后共支付***咨询费2万元。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山东杰成公司上班向山东杰成公司提供了劳务。后双方发生纠纷,***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与山东杰成公司签订了《二级注册建造师聘用合同》,约定***将其二级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注册至山东杰成公司,山东杰成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山东杰成公司上班或向山东杰成公司提供过劳务,该协议名为聘用合同,实质上为***将其二级注册建造师资质出租给山东杰成公司有偿使用的约定,该聘用合同违反了前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基于无效合同请求支付咨询费、继续教育费用、误工费及交通费,依法不应予以保护,故对***的此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及一寸两寸彩色照片各四张现在山东杰成公司,山东杰成公司应予退还,故对***的此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国家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山东杰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及一寸两寸彩色照片各四张;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山东杰成公司支付咨询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山东杰成公司支付继续教育费用1670元、误工费1145元及交通费3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山东杰成公司上班提供劳务,以此认定双方签订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聘用合同》名为聘用实为出租错误。1.山东杰成公司与***选择的劳务用工形式合法。2.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聘用合同真实、有效。3.山东杰成公司在明知如果聘用合同被认定为出租的情况下会面临法律制裁,反而主张双方为出租资质证书关系,显然是为了达到逃避履行聘用合同的目的。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二级注册建造师聘用合同》,***有权要求山东杰成公司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若山东杰成公司认为***未提供劳务,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而不是加重***的举证责任。2.原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为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2.依法判决山东杰成公司支付拖欠***的咨询费4000元;3.依法判决山东杰成公司支付***继续教育费用1670元、误工费1145元、交通费300元;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山东杰成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山东杰成公司答辩称:***的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聘用合同》第五条的内容,双方并未就***提供劳务或劳动的内容进行约定,该合同实质为山东杰成公司有偿租用***的建造师资格证书的约定,原审判决认定该合同系无效合同正确。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应当将收取山东杰成公司的2万元予以返还,在***将2万元返还后,山东杰成公司同意执行原审判决第一项,退还***的资格证书及照片。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山东杰成公司与***订立《二级注册建造师聘用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张系劳务关系,山东杰成公司向***支付咨询费,***将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于山东杰成公司,并向山东杰成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但是双方订立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聘用合同》仅对将***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于山东杰成公司进行了约定,并未约定***向山东杰成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相关内容。***亦未举证证明其实际向山东杰成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事实。况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见,注册建造师与受聘的施工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因此,***主张其与山东杰成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从《二级注册建造师聘用合同》的内容看,名为山东杰成公司聘用***,实为***向山东杰成公司出租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出租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不得出租行政许可证件,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可见,***与山东杰成公司订立《二级注册建造师聘用合同》约定***向山东杰成公司出租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该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与山东杰成公司订立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聘用合同》当属无效。***基于该无效合同请求支付咨询费、继续教育费用、误工费和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朱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