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历民初字第441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杰成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17793-6),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县。
法定代表人**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世联新纪元(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杰成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杰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锜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山东杰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11日签订二级注册建造师聘用合同,合同约定山东杰成公司聘用***,期限三年,年聘用咨询费8000元,***提供相关材料,山东杰成公司负责为其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手续,将***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注册至山东杰成公司。***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多次询问山东杰成公司建造师资质证书注册事宜,山东杰成公司一直说在办理过程中,从未告知具体情况。现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已到期,***要求山东杰成公司履行二级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转注册手续,得知山东杰成公司并未为***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手续,导致***只能逾期注册。***虽多次要求山东杰成公司退还资格证,支付拖欠的咨询费,但山东杰成公司始终不予理睬。***认为,山东杰成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山东杰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咨询费4000元;2、被告山东杰成公司支付原告***继续教育费用1670元、误工费1145元、交通费300元;3、被告山东杰成公司退还原告***职业资格合格证、彩色照片(一寸、二寸各四张);4、诉讼费用由被告山东杰成公司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二级注册建造师聘用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二级注册建造师聘用合同,双方构成劳务用工关系;
证据2、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打印的鲁建执注函(2015)60号文件一份,证明***参加继续教育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为1670元;
证据3、2015年4月16日住宿费发票一张、资料费发票一张、加油票一张,证明因山东杰成公司不能如期完成***的二级建造师注册手续,***不得不参加继续再教育而产生的费用,该费用应由山东杰成公司承担。
被告山东杰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双方签订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聘用合同名为聘用合同,实际为***将其二级建造师资质出租给被告有偿使用的一种约定,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杰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山东杰成公司签订《二级注册建造师聘用合同》,约定:山东杰成公司聘用***为该公司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机电);一、***同意将二级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注册至山东杰成公司,注册期限为三年,年聘用咨询费为8000元;二、***应向山东杰成公司提供二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原单位的解聘证明,职业资格合格证、最高学历文凭、身份证、一寸两寸彩色照片各四张以及其他注册中需要的材料;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咨询费8000元并报销往返车旅费、山东杰成公司负责安排食宿,待注册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剩余两年的费用;……四、聘用期间经山东杰成公司确认后,***有关的继续教育、注册地业务培训均由山东杰成公司负担。……”合同签订后,***将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及一寸两寸彩色照片各四张交至山东杰成公司,山东杰成公司先后共支付***咨询费20000元。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山东杰成公司上班向山东杰成公司提供了劳务。后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与山东杰成公司签订了《二级注册建造师聘用合同》,约定***将其二级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注册至山东杰成公司,山东杰成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山东杰成公司上班或向山东杰成公司提供过劳务,该协议名为聘用合同,实质上为***将其二级注册建造师资质出租给山东杰成公司有偿使用的约定,该聘用合同违反了前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基于无效合同请求支付咨询费、继续教育费用、误工费及交通费,依法不应予以保护,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及一寸两寸彩色照片各四张现在山东杰成公司,山东杰成公司应予退还,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国家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杰成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及一寸两寸彩色照片各四张;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山东杰成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山东杰成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支付继续教育费用1670元、误工费1145元及交通费3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锜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