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初字第00110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民。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应明,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泉县潮午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石泉县潮午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4年2月16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79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