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大欣源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思执字第33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执行人厦门市大欣源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华星大厦A座16楼。组织机构代码61227580-6。
法定代表人包心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大欣源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72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