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科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明星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科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明星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8-28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226号
原告浙江科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剑淼。
委托代理人郑巍立、李军军。
被告浙江明星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明星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科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科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春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潘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