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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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21717号
原告:**选,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红,浙江良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婷,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60962754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
法定代表人:陆锡锋,总经理。
被告:杭州思达研磨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3667824C,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三分场/span>
法定代表人:阮夫良,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选与被告**、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思达研磨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选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思达研磨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选撤回对**、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思达研磨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选负担。
审判员王强
二O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林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