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科尔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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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1666号
原告:科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83186J,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绍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善庆,公民身份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远、胡超,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789062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098号21层。
法定代表人:陆锡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狄卿,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观水,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60962754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038号。
法定代表人:陆锡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狄卿,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科尔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科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戴永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厉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