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与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6168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伟,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60962754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

法定代表人:陆锡锋。

被告: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7890621,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陆锡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萧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璘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孙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