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瓜沥沿塘股份经济联合社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218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萧山瓜沥沿塘股份经济联合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109MF3743779C,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杭州萧山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3680615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60962754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杭州萧山瓜沥沿塘股份经济联合社、杭州萧山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萧山瓜沥沿塘股份经济联合社、杭州萧山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萧山瓜沥沿塘股份经济联合社、杭州萧山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