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百鸣实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4872号 原告:***,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华,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百鸣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DXH1L,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建材商贸城18幢4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第二中学钱江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100MB0329674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振宁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60962754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038号。 法定代表人:***。 ***与杭州百鸣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第二中学钱江学校、杭州萧山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尚未缴纳诉讼费用且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