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13破申36号
申请人:淮安东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阴软件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淮安市宝明智慧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经济开发区砚马河东侧大寨河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淮安东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9月29日决定将被申请人淮安市宝明智慧产业园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10月15日,本院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宝明智慧产业园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淮安市宝明智慧产业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31日,在我院已涉执行案件4件,所涉执行标的额5035562.75元及利息。现被申请人淮安市宝明智慧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股权,土地已被查封。
本院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淮安市宝明智慧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淮安市洪泽区,故由本院受理淮安市宝明智慧产业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管辖的规定。被申请人淮安市宝明智慧产业园有限公司系公司法人,符合破产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淮安市宝明智慧产业园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本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淮安东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宝明智慧产业园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高洪洲
审判员严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茜
书记员张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