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东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淮安东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灵璧县东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831民初447号 原告:淮安东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灵璧县东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东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公司)与被告灵璧县东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璧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灵璧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淮安东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灵璧公司向原告东大公司支付勘测费用32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费(以32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9月3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3日,原告东大公司与被告灵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东大公司对金湖县全家福商业广场项目进行地质勘察,2020年9月29日原告勘察完毕并交付勘察报告。后被告灵璧公司迟迟不支付勘察费用,原告索款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特具诉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诉。 灵璧县东正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核和当庭出示。本案基本事实,认定如下: 1.2020年9月13日,原告东大公司与被告灵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东大公司对金湖县全家福商业广场项目进行地质勘察。工期为10天,合同价款为32000元,提交勘察报告并通过审图后一次性付清勘察费。 2.2021年9月17日,原告在全家福商业广场施工图送审聊天群中发送电子勘察报告并显示审图合格。 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并享有己方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己方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勘察义务并提交了符合约定的勘察报告,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案涉勘察费用32000元;原告东大公司主张其已于2020年9月29日向被告灵璧公司提交了勘察报告,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佐证己方主张,故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结合原告提交的书证,本院确定提交勘察报告的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 被告灵璧公司未及时给付案涉勘察费用,故应承担逾期给付利息,案涉合同虽未约定相关逾期给付利率,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结合原告现有的于2021年9月17日报送审图合格的勘察报告的基本事实,本院确定逾期给付利息如下: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被告灵璧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己方抗辩权的放弃,本院在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可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灵璧县东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东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勘察费32000元并承担逾期给付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淮安东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灵璧县东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收款银行账户:淮安东大勘测设计有限公司62xxx;灵璧县东正置业有限公司62xxx)。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