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91民初401号
原告: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嘉源小区5号楼901室、909室。
法定代表人:董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加楼,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淮安市行政中心北楼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童金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康体嘉苑D11号楼D1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8元(已预付),减半收取5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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