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12民初261号
原告:*海军,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凤军、**(实习),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嘉源小区5号楼901室、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84907913X。
法定代表人:董锋。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紫薇路数娱大厦B座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6123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了原告*海军与被告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