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与淮安长荣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91执25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
法定代表人:董锋。
被执行人:淮安长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淮安长荣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891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淮安长荣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货款返还货款22761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18年8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4750元,保全费17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70元,由被告淮安长荣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如下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
2、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没有不动产登记,本院依法查封了其名下所有的苏H×××××、苏H×××××、苏H×××××号三辆重型汽车,因不知车辆下落,故无法扣押处置(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3日至2022年3月2日,查封届满前请向本院申请续封,否则承担查封财产失效的法律责任)。经到工商登记的现场调查,公司登记的地址现已无人经营,办公楼(房屋)所有权亦抵债给他人,土地属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村委会所有,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3、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已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无法扣押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车辆、法定代表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891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洋
审判员***
审判员周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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