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中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3287号
原告: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嘉源小区5号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董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元明,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飞耀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孙旭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285元,由原告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才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任志凤
书 记 员 朱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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