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32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嘉源小区5号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董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元明,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飞耀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孙旭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苏0803民初32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烜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运捷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烜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才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任志凤
书 记 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