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海执民字第793-1号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名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迪赛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亦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名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迪赛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迪赛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由本院轮候查封,正在等待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7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

审 判 员 ******;磊

代理审判员 ******;习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方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