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春田花花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合肥春田花花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4846号
原告:合肥春田花花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振兴路创新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陈万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平频,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创新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桂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春田花花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合肥春田花花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春田花花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春田花花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合肥春田花花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 蕾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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