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2民初780号之二
原告:***邦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石岛朝阳西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莎莎,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春鑫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人和镇大疃刘家村。
法定代表人:宋雪丹。
原告***邦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春鑫水产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邦船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市春鑫水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邦船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邦船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春鑫水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3元,减半收取计3986.5元,由***邦船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王振琴
人民陪审员 赵 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