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72执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邦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石岛朝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87173954H。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莎莎,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72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邦船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389,247.5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邮寄送达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和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和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制作本裁定前三个月内的2020年5月22日再次进行网络查控,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进行悬赏公告。本院(2019)鲁72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文斌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刘浩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