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鑫邦船业有限公司

某某邦船业有限公司、某某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72执恢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邦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石岛朝阳西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87173954H。
法定代表人:李文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莎莎,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4年12月18日生,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72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554,848.50元、执行费7,948元,共计562,796.5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邮寄送达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鲁荣渔57089”号渔船,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拍卖了***所有的“鲁荣渔57089”号渔船,所得款项564,176元,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荣成市鑫邦船业有限公司,分得款项512,921元,船舶抵押权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行,分得款项43,307元。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发放给债权人。因被执行人仍未全部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不申请悬赏公告。本院(2020)鲁72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文斌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