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2832号之一
原告:浙江宏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D8RG87R),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章金新村下章2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鹭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410041997),住所地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1号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宏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鹭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宏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浙江鹭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相关款项为由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宏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97元,减半收取524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00元,合计诉讼费用8748.5元,由原告浙江宏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