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4383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凤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珠泾港原新篁砖瓦三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329873034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鹭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1号1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41004199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凤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鹭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嘉兴市凤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市凤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嘉兴市凤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