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努奥罗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财保889号
申请人: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扈恩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努奥罗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努奥罗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331128.17元(开户行: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担保额331128.17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努奥罗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331128.17元(开户行: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2176元,由申请人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审判员路安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