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和汽车管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91民初2590号
原告:***和汽车管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9506759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安徽赭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沣东新城西区光大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3504336XC。
法定代表人:扈恩浩,执行董事。
原告***和汽车管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汽车管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55元,由原告***和汽车管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慧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