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努奥罗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财保102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扈恩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努奥罗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努奥罗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做出(2019)陕0113财保88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浙江努奥罗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31128.17元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努奥罗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31128.1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路安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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