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立昌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2668号
原告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立昌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杭州立昌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瑜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