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城建发展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昆山市城建发展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南通超微净化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3民初1915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昆山市城建发展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柏庐北路50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392862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秋红,女,196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昆山市,系昆山市城建发展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副院长。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工业园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27277748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超微净化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丰利镇陈葛庄村31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1W0E5D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钰,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昆山市城建发展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南通超微净化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市城建发展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双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城建发展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50元,保全费11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昆山市城建发展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2520元,由苏州市晶协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5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