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4150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湖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营盘东路19号湖南展览馆内金山大厦第18层。
法定代表人:张大红。
原告***诉被告湖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尾款共计410000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等由本案产生的相关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案涉合同《金盘世界城外墙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的合同主体均不是原告,而是湖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九博劳务有限公司、湖南顺凯劳务有限公司,原告没有另外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湖南华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即原告不能证明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本院依法予以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450元,原告***已预交372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凌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游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