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腾拓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腾拓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民终9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腾拓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上诉人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腾拓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7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帆
审判员**
审判员周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