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永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24民初4295号 原告:***,女,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盐县武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68号。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永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金源花苑2号楼2幢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利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海盐永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因审理需要,本案于2018年2月13日转为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收到上述材料后,未按规定期限补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 判 员  **月 人民陪审员  ***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月华 ?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