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24民初4295号
原告:***,女,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盐县武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68号。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永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金源花苑2号楼2幢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利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海盐永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因审理需要,本案于2018年2月13日转为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收到上述材料后,未按规定期限补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 判 员 **月
人民陪审员 ***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月华
?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