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1276号
申请人:济南通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邹迎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勇,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强,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天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通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天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通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邹迎菊、贾某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历城区花园路5号10号楼3-102房屋(产权证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某某某某某某号)为申请人济南通图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通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天歌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邹迎菊、贾某名下位于历城区花园路5号10号楼3-102房屋(产权证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某某某某某某号)。
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准买卖、抵押、转让、过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勇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