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江苏江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同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
法定代表人时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青年路裕华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同仲调字第084号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送达限期履行义务的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31442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保平
审判员  冯靖亚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