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江苏江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781执恢224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
法定代表人:时志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住址介休市义安镇安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江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介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O一七年九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均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介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