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杰瑞恒日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杰瑞恒日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恒日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宣汉宏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执保304号
申请人四川杰瑞恒日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恒日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2栋42楼1号至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咎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宣汉宏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普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莺。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申请人***,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申请人四川宏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杰瑞恒日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宣汉宏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宏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杰瑞恒日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宣汉宏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宏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33271208.74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
根据本院(2018)川01民初27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宣汉宏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达州宣汉支行的账户(115814995887)。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8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四川宏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34%,出资金额34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四川宏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20%,出资金额2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四川宏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33%,出资金额33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四川宏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13%,出资金额130万元)。
冻结期限三年,自2018年月日起至2021年月日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宣汉宏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比例100%,出资金额2000万元)。
冻结期限三年,自2018年月日起至2021年月日止。
四、查封被申请人宣汉宏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宣汉县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宣国用(2013)第××号]。
查封期限三年,自2018年月日起至2021年月日止。
以上财产的查封、冻结共计限额133271208.74元。
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执行员迟文浩
二〇一八年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