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日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某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2706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日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宣汉县普光工业园iv>
法定代表人:高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iv>
法定代表人:高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日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浩公司),被告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浩能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反诉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宏浩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请求,宏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反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公司与宏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日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08156元,减半收取354078元,由四川***日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99508元,由****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 方
审 判 员 尹 英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