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4民初596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6年8月6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地:安丘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地:安丘市。
被申请人:潍坊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经济开发区金稻园西南角。统一社会信息用代码:91370784MA3C6TGFXH。
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保全价值8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详见本院协助冻结款通知书)。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指定的冻结数额满为止;
二、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