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4民初59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潍坊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经济开发区金稻园西南角。统一社会信息用代码:91370784MA3C6TGFXH。
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鲁0784民初596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账户存款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