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3民初1544号
原告:南宁晋樵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35号瀚林广场5号楼十一层1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海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大刚,广西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厦岛村鸭仔寨。
负责人:谭伊强,分公司经理。
被告:广西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路东68号昌泰清华园梅园组团1号楼208号商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苏宁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斌,男,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南宁晋樵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广西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邮递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了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晋樵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计4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宁晋樵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蒙明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袁 巧
书 记 员 吴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