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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3民初699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芬,广西德亦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奎,广西德亦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
被告:广西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路东68号昌泰清华园梅园组团1号楼208号商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1325898B。
法定代表人:苏宁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隆安昌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安县城厢镇城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MA5KCX9U29。
法定代表人:李善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广西金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隆安昌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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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4456元,减半收取2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凌全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陆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