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艺弘泽贸易有限公司

银川艺弘泽贸易有限公司与宁夏建华集团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恢109号
*****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建华集团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1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建华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于支付申请执行人*****贸易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3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55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特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建华集团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11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