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艺弘泽贸易有限公司

银川艺弘泽贸易有限公司与宁夏建华集团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宁0104民初11103号
原告:银川艺弘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进宁北街48号楼3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财务。
被告:宁夏建华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北侧高新2号楼南侧国贸新天地5幢20曾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银川艺弘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建华集团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川艺弘泽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建华集团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艺弘泽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质保金3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4220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5月15日暂计算至2018年9月5日),后续继续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原、被告签订《格力空调设备销售及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包位于宁夏固原市六盘山镇的格力多联机空调机组设备的提供及安装调试,工程质保金3万元于工程完工后一年内付清。原告按约完成了上述工程,被告于2016年5月14日验收合格,双方签订了工程验收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最迟应于2017年5月14日向原告支付工程质保金3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
宁夏建华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格力空调设备销售及安装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总包六盘山纪念馆格力多联机销售安装工程,包含货物的销售、供货、运输、施工、安装、调试、维护、保养;合同总价款为120万元,其中工程质保金3万元于工程完工后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上述工程,双方于2016年5月14日签署工程验收表,被告确认机组安装调试完毕,运行正常。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质保金3万元,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格力空调设备销售及安装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完成了涉案工程,被告亦验收合格,现工程完工已超过一年,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质保金3万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应视为违约金,原、被告并未约定逾期支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金,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质保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35%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17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和质证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夏建华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银川艺弘泽贸易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3万元,并按照年利率4.35%支付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宁夏建华集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婷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