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五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申请益阳市五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203执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益阳市五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8)湘0203民再2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2020年3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于2020年3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3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4月2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0年4月2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于2020年4月2日向人寿保险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财产状况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我院于2020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5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16746元,已执行到位135831.9元,尚有280914.1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任君
审判员*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齐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