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五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益阳市五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203执519号
本院作出的(2018)湘0203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益阳市五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益阳市五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益阳市五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2897.19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寿
书记员 齐玲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