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五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益阳市五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24财保97号
申请人益阳市五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2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10月16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的48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交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金额480万元(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在建设银行彭山支行账户,账号:51×××92;2、被申请人在建行成都第二支行账户,账号:51×××75;3、申请人在建设银行北京宣武支行账户,账号:01×××01)。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益阳市五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刚义
书记员  张竣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