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03民初357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石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城建征迁拆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石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石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石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石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莉娜
法官助理张静
书记员齐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