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时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新时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保靖县兴安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3125民初1173号
原告:湖南新时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707498383T,住所地为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民族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田定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生,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保靖县。
被告:***,男,1978年05月02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
被告:保靖县兴安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建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0854387214。
法定代表人:向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涛,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保靖县,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北路保险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889482023A。
法定代表人:罗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路,男,1987年01月16日,土家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吉首市,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新时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保靖县兴安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新时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时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新时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依法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湖南新时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蒋厚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向凌云